数量限制
个人申请养犬符合条件的,重点限养区内每户限养一只;一般限养区内每户养犬不得超过两只。
种类限制
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
单位饲养或者一般限养区内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的,必须实行拴养或者圈养。 烈性犬、大型犬名录由市农业行政管理部门会同市公安机关确定,并向社会公布。
西安市重点限养区内禁止个人饲养烈性犬、大型犬名录:
比特犬、土佐犬、阿根廷杜高犬、高加索犬、藏獒、马士提夫、意大利护卫犬、罗威纳犬、纽波利顿獒犬、威玛猎犬、中亚牧羊犬、加纳利犬、菲勒犬、牛头梗、法老王猎犬、阿富汗猎犬、德国牧羊犬、爱尔兰猎狼犬、英国斗牛犬、澳洲牧羊犬、苏俄牧羊犬、松狮犬、大丹犬、阿拉斯加雪橇犬、秋田犬、昆明犬、杜宾犬、川东猎犬、比利时玛利诺犬、中华田园犬(土狗)、日本狼青犬、灵缇犬、大白熊犬、圣伯纳犬等犬种,以及具有上述犬种血统的杂交犬和肩高50厘米(指成年犬的平均身高)以上的犬种。但工作犬、导盲犬、助残犬等特殊用途的犬只,按《条例》相关规定执行。
烈性犬、大型犬因免疫、诊疗等原因确需外出的,养犬人、养犬单位应当为犬只带上嘴套或将其装入犬笼。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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