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北京市宠物管理办法规定,禁止饲养、交易、运输和弃养以下宠物:1. 犬类:禁止饲养、交易、运输和弃养烈性犬、大型犬、藏獒、比特斗牛梗等具有攻击性、恐吓性的犬类。2. 猫类:禁止饲养、交易、运输和弃养未经过免疫的猫类,以及患有狂犬病、跳蚤病等传染性疾病的猫类。3. 鸟类:禁止饲养、交易、运输和弃养野生鸟类,以及可能携带病原体、害虫等危害人畜健康的鸟类。4. 爬行类:禁止饲养、交易、运输和弃养有毒蛇、眼镜蛇、蝮蛇等危险爬行类。5. 鱼类:禁止饲养、交易、运输和弃养大型水生动物,以及可能携带病原体、害虫等危害人畜健康的鱼类。此外,北京市还禁止在居民住宅楼、商场、学校等公共场所饲养、交易、运输和弃养宠物,违反规定的将受到罚款等处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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