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通则以及侵权责任法的相关规定,狗狗侵权分为以下五类:
第一种情况:饲养的动物致人损害的,由动物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第二种情况:如果动物致人损害是因为受害人故意,或重大过失造成的,这样的则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甚至饲养人不需要承担赔偿责任。居民家喂的狗,如果小孩到他家串门,或者在他门口逗这个狗,有可能把这个狗激怒,这个时候,这个狗有可能对小孩进行袭击,造成小孩的伤害。在这种情况下,我们可以认定受害人对这个伤害存在一定的过错,但是,是否构成故意,还需要作其他考量。只有在受害人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情况下,才可以减轻饲养人的责任,或者饲养人不承担责任。
第三种情况:动物袭击人是因为第三者的原因造成的,这个时候,饲养者和第三者都要承担赔偿责任。比如是第三人逗狗,狗被激怒而误伤了周围的人。作为受害人,可以要求动物的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责任,也可以要求第三人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
当第三人有过错造成饲养动物致人损害时,由第三人承担责任,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免除责任。但是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与第三人承担“不真正连带”责任,受害人可以选择向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主张赔偿,动物饲养人或管理人赔偿后再向第三人进行追偿;受害人也可以直接向第三人主张赔偿。
需要注意的是,如果此时受害人自身存在故意或者重大过失,应当适用侵权责任法第七十八条有关免除或者减轻责任的规定。
第四种情况:如果被遗弃的动物,或者因管理不善逃逸的动物,在外面伤着人了,原来的饲养人要承担相应的赔偿责任。在这种情况下,就要搞清楚袭击人的这些动物,它们原来的所有人是谁,管理人是谁。而这往往比较困难,受害人可以向当地的公安机关报案,公安机关可以介入调查。侵权责任法第八十二条规定:遗弃、逃逸的动物在遗弃、逃逸期间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原动物饲养人或者管理人承担侵权责任。
其中遗弃动物致人损害责任是指动物的所有权人即使放弃所有权也要担责。遗 弃行为不仅损害动物福利,而且因被遗弃动物自身存在危险性,严重威胁公众安全,因此确认原来的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赔偿责任。逃逸动物仅为脱离原所有权人的管理,但所有权关系没有发生变化,造成他人损害的后果仍应由原饲养人或管理人承担责任。
第五种情况:如果饲养人饲养的是国家禁止饲养的烈性动物,比如藏獒、德国牧羊犬、阿根廷杜高狗等等,不管是什么原因造成的损害,动物的饲养人都要承担责任。这个时候,就不分是不是由第三人造成的,还是由受害人自己造成的,因为禁止饲养的动物,法律规定有严格的责任,只要你饲养了禁止饲养的动物、高度危险的动物,造成损害,你都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在实际判例当中,特殊情况下,犬主可能承担刑事责任。故意放犬咬人可能涉嫌故意伤害罪、故意杀人罪。故意放犬咬人,主观恶意较轻,受害人伤情尚不构成轻伤以上的,依据治安管理处罚法的相关规定,犬主可能被处以行政拘留以及罚款。故意放犬咬人,不具有“咬死人”的故意的,且致轻伤以上的,犬主可能构成故意伤害罪。故意放犬咬人,主观上有剥夺他人生命的故意的,即明知狗可能咬死他人并希望或者放任这种结果发生的,犬主可能构成故意杀人罪。在这两种情况下,狗只是犬主的犯罪工具。
如果犬主疏于管理,导致恶犬咬死或咬伤人,是否涉嫌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过失致人死亡罪呢?或者说,在犬主主观过失的情况下,是否只需承担侵权责任法上的侵权责任而不需入罪?此问题有所争议,但司法中已有相关案例,值得思考。
据报道,2009年11月26日,呼和浩特市西把栅乡六犋牛村的4岁男童小伟被3条凶猛的恶狗撕咬致死。当天和小伟同时被恶狗追咬的还有3名村民,其中一人腿部受伤。狗的主人康某事后被警方刑事拘留。
此案的主审法官认为,狗主人在明知道狗链基本处于无效状态的情况下,有能力预见到所饲养的狗会咬伤他人这个后果,其主观上对危害结果持放任的态度,客观上危及了不特定多数人的生命安全,其行为符合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的构成要件。呼和浩特市赛罕区人民法院以“过失以危险方法危害公共安全罪”判处狗主人康某有期徒刑三年,缓刑四年。
关于过失犯罪的认定,有两个必要条件:一是行为人主观上有过失,二是刑法有规定,即罪刑法定。如果行为人没有过失,则属于意外事件,行为人对意外事件不负刑事责任。有观点认为,如果狗平时就很凶,以前咬过人,而对狗仍不妥善管理,那么对于狗咬死人的事件,狗主人就要承担刑事责任,属于过失犯罪。如果狗平时较温顺,从没咬过人,则发生惨剧就是个意外。总之,要看饲养的动物是否是高度危险的动物,才能决定是否给狗主人定罪。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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