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猪肉有兽药残留怎么处罚?

188 2024-02-25 23:14 admin

12日,济南历城区食品安全监督抽检发布核查处置情况通告,其中两家单位被处罚。一家是因为生猪肉兽药残留超标,一种是酱鸭脖亚硝酸盐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项目超标。两家单位分别被处罚19000元、100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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抽查的该单位的生猪肉氧氟沙星超标。该单位经营兽药残留超过食品安全标准限量的食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处罚依据及结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对该单位依法给予以下处罚一、责令改正,给予警告;二、没收违法所得144元;三、罚款19000元,上缴国库。罚没款共计19144元(壹万玖仟壹佰肆拾肆元整),上缴国库。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采购进货把关不严,食品进货时履行进货查验记录不完善,在辖区监管部门的监督指导下,该单位完善了食品进货查验记录制度并保存好相关凭证,把好食品采购关。

历城区杜氏老汤酱肉店酱鸭脖不合格

酱鸭脖,亚硝酸盐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项目超标。当事人销售的上述批次散装酱鸭脖,经抽样检验,亚硝酸盐残留量(以亚硝酸钠计)项目不符合GB 2760-2014《食品安全国家标准 食品添加剂使用标准》要求,检验结论为不合格。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三十四条第(四)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五十三条第一款的规定。

针对当事人销售超限量使用食品添加剂的食品的行为,对当事人处罚如下:没收违法所得32元,上缴国库;罚款10000元,上缴国库;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食品安全法》第一百二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的规定,对当事人进货时未查验供货者的食品出厂检验合格证的行为责令改正,给予警告的处罚。

经该单位自查,造成不合格的原因是:该酱鸭脖的生产者生产了不符合食品安全标准的食品。在辖区市场监管局的监督下,该单位进行了食品安全法相关知识培训,履行进货查验义务,把好食品进货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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