于法而言,其实是没什么问题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确定民事侵权精神损害赔偿责任若干问题的解释(2020)》第一条 因人身权益或者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受到侵害,自然人或者其近亲属向人民法院提起诉讼请求精神损害赔偿的,人民法院应当依法予以受理。
狗不属于人身权益,也不属于具有人身意义的特定物,因此不能据此赔偿。
这个只用知道“狗不是人”,一般可以理解。
其实如果把精神损害赔偿,做出一个标准安在宠物上:
养了8年的狗死了赔4万,养了1年的狗死了赔1万。养了8年但是主人不关心的赔1万养了2年但是主人关心的赔4万养了1天但是主人痴情的赔5万…………
如此可能导致一个结果:
你不小心在开车途中,压伤/压死一只突然从路边花坛冲出来的狗。(开过车的都知道“路边狗探头”有时候根本避无可避,人来不及反应就撞到。)结果这只狗是一只宠物狗。主人虽然只养了一天,但是对方表示自己用情很深。遂起诉你赔偿5万的精神损失费。你说才养一天的狗,不可能对人精神伤害这么大。结果对方家里冲出一个老太婆,哭着表示自己也对这只狗用情可深,5万块钱一分不能少,现在已经精神崩溃伤心欲绝想要自杀。法官一看,这家人都为了狗要自杀了,还真用情很深。那大兄弟你多掏点钱……
其实狗在法律上被评价为财产,一般造成财产损失的,依据财产的价值来赔偿即可。这次的事件,其实是要的自行车太多了,且策略不对。
因为说到底,法无外乎人情。
目前在针对宠物死亡的赔偿案件中,法官通常会考虑主人多年养狗,投入了较多的感情。所以一般不会严格按照,目前狗的市场价值标准来赔偿。而是会在这种标准的金额上,把财产损失再裁量得高一点点。
但4万的精神损失费,法官即使想照顾都没那个权利。
毕竟诉讼请求中,有“精神损害赔偿”几个字,法官无论如何也只能驳回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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